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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發(f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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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fā)《山東省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發(fā)布時間:2015-8-19來源:山東省科學技術廳網站點擊:返回列表

各市財政局、科技局,山東省經濟開發(fā)投資公司,有關投資機構:
      《山東省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管理實施細則》已經省級股權投資引導基金決策委員會研究同意,現予印發(fā),請遵照執(zhí)行。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科學技術廳
                                                                                                                                                                   2015年5月12日

                                                        山東省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加快科技金融深度融合發(fā)展,更好地發(fā)揮財政資金的引導放大作用和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促進全省科技成果轉化應用,按照《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運用政府引導基金促進股權投資加快發(fā)展的意見》(魯政發(fā)〔2014〕17號)和《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山東省省級股權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魯政辦發(fā)〔2014〕44號)要求,設立山東省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以下簡稱引導基金),并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引導基金是由省政府出資設立并按市場化方式運作的政策性基金,資金來源為省級財政撥款和投資收益等。
      第三條  引導基金主要通過注資參股方式,與其他符合條件的社會資本、地方政府資金,參與發(fā)起設立或參股在省內注冊的科技成果轉化子基金(以下簡稱子基金),也可視情況采取跟進投資的方式進行投資運作。以后年度,根據引導基金運作情況和中央有關基金管理要求,進一步完善引導基金運作方式。引導基金在子基金中參股不控股,不獨資發(fā)起設立股權投資企業(yè)。
      第四條  省科學技術廳、省財政廳將2014年省級科技成果轉化先導資金的相關權益轉讓給山東省經濟開發(fā)投資公司(以下簡稱引導基金管理公司),簽署權利變更協(xié)議,明確責任歸屬、劃轉方式等具體內容,2017年先導資金到期后全部轉入引導基金統(tǒng)一運作管理。在此期間,對使用省級科技成果轉化先導資金的投資機構,通過公開征集等規(guī)范程序,經省引導基金決策委員會批準,與引導基金共同設立子基金的,引導基金管理公司應將投資機構先導資金作為引導基金對子基金的股權投資。
引導基金投資比例原則上不突破子基金注冊資本或承諾出資額的25%。
      第五條  引導基金實行決策與管理相分離的管理體制,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防范風險、滾動發(fā)展”的原則投資管理。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 設立引導基金決策委員會,負責引導基金設立運作相關重大事項的決策,具體工作程序按照魯政辦發(fā)〔2014〕44號文件以及省政府有關會議紀要精神執(zhí)行。引導基金決策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引導基金管理辦公室)設在省財政廳。
省科學技術廳負責省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庫建設,為參股子基金提供項目信息查詢和對接服務,并監(jiān)督子基金投向,但不干預子基金具體投資業(yè)務和投資項目的確定。
      第七條 省財政廳代表省政府履行引導基金出資人職責,山東省經濟開發(fā)投資公司作為引導基金管理公司,根據授權代行出資人職責。省金融辦作為省政府金融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監(jiān)督引導基金管理公司的經營管理。
      引導基金管理公司的職責主要包括:
      (一)根據省科學技術廳牽頭提出的支持重點、申報要求,對外公開征集或招標選擇擬參股設立的子基金;
      (二)對擬參股子基金開展盡職調查、入股談判,簽訂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協(xié)議;
      (三)對引導基金實行專戶管理,專賬核算。根據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協(xié)議約定,在其他出資人按期繳付出資資金后,將引導基金及時撥付子基金托管銀行賬戶;
      (四)代表引導基金以出資額為限對子基金行使出資人權利并承擔相應義務,向子基金派遣代表,監(jiān)督子基金投向;
      (五)定期向引導基金管理辦公室、省科學技術廳報告引導基金和子基金投資運作情況及其他重大事項。
      第八條 引導基金的分紅、退出等資金(含本金及收益)應由引導基金管理公司撥入基金托管銀行專戶,并按規(guī)定將引導基金收益上繳省級國庫,由省財政統(tǒng)籌安排或用于擴大引導基金規(guī)模。
      第九條 省財政廳向引導基金管理公司支付管理費。管理費支付標準和方式按照魯政辦發(fā)〔2014〕44號文件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章  投資運作與收益分配
      第十條  引導基金參股的子基金主要投向各級各類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及其他社會資金支持產生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裝置、新產品、新材料等創(chuàng)新成果的轉化應用,重點投資于電子信息、生物與新醫(yī)藥、資源與環(huán)境、高端裝備制造、新能源及節(jié)能、新材料等高新技術領域,以及輕工、紡織、機械、化工、冶金、建材等優(yōu)勢傳統(tǒng)產業(yè)的升級改造等。子基金應優(yōu)先投資省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庫中的項目。
      第十一條 在中國大陸境內注冊的股權投資管理機構或投資企業(yè)(以下簡稱投資機構)可以作為申請者,向引導基金申請設立子基金。多家投資機構擬共同發(fā)起設立子基金的,應推舉一家機構作為申請者。
      第十二條 申請者應當確定一家股權投資管理機構作為擬設立子基金的管理機構。子基金管理機構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中國大陸注冊,且實繳注冊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有較強的資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營業(yè)場所和與其業(yè)務相適應的軟硬件設施;
      (二)有健全的股權投資管理和風險控制流程,規(guī)范的項目遴選機制和投資決策機制,能夠為被投資企業(yè)提供創(chuàng)業(yè)輔導、管理咨詢等增值服務;
      (三)至少有3名具備3年以上股權投資或基金管理工作經驗的專職高級管理人員,管理團隊穩(wěn)定,具有良好的職業(yè)操守和信譽;
      (四)具備良好的管理業(yè)績,至少主導過3個股權投資的成功案例;
      (五)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無行政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罰的不良記錄。
      第十三條 新設立子基金,申請引導基金出資的,除符合第十二條子基金管理機構規(guī)定條件外,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山東省境內注冊,且投資于山東省境內企業(yè)的資金比例一般不低于子基金注冊資本或承諾出資額的80%;
      (二)主要發(fā)起人(或合伙人)、子基金管理機構、托管金融機構已基本確定,并草簽發(fā)起人協(xié)議、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協(xié)議、委托管理協(xié)議、資金托管協(xié)議;其他出資人(或合伙人)已落實,并保證資金按約定及時足額到位;
      (三)每支子基金募集資金總額不低于1.5億元人民幣。其中:申請者為投資企業(yè)的,其注冊資本或凈資產不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政府出資人出資額一般不超過子基金注冊資本或承諾出資額的40%,其中引導基金出資額原則上不超過子基金注冊資本或承諾出資額的25%;子基金管理機構對子基金認繳出資額不低于基金規(guī)模的2%;單個出資人或一致行動人出資額不得超過子基金注冊資本或承諾出資額的2/3;除政府出資人外的其他出資人數量一般不少于3個;
      (四)子基金對單個企業(yè)的投資原則上不超過被投資企業(yè)總股本的30%,且不超過子基金總資產的20%。
      第十四條 申請引導基金對現有股權投資基金進行增資的,除需符合本細則第十三條規(guī)定條件外,還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子基金已按有關法律、法規(guī)設立,并開始投資運作,按規(guī)定在有關部門備案;
      (二)子基金全體出資人首期出資或首期認繳出資已經到位,且不低于注冊資本或承諾出資額的20%;
      (三)子基金全體出資人同意引導基金入股(或入伙),且增資價格在不高于基金評估值的基礎上協(xié)商確定。
      第十五條 引導基金管理公司統(tǒng)一受理子基金設立方案等申請材料,并對上報方案進行初審后,由引導基金管理辦公室組織投資、會計、法律等相關領域專家和有關部門代表組成的評審委員會對上報方案進行獨立評審。對通過評審的項目,由引導基金管理公司對擬參股子基金組織開展盡職調查和入股談判,并將盡職調查報告和引導基金出資建議報引導基金管理辦公室。經征求省科學技術廳意見后,引導基金管理辦公室提出引導基金出資計劃草案,報決策委員會進行投資決策。
      第十六條 對決策委員會研究通過的項目,由引導基金管理辦公室在政府門戶網站對擬參股子基金有關情況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個工作日。對公示期內有異議的項目,應及時進行調查核實。
      第十七條 對經公示無異議的項目,由引導基金管理辦公室會同省科學技術廳確認子基金方案,批復引導基金出資額度并將資金撥付引導基金專戶,由引導基金管理公司按規(guī)定撥付子基金賬戶。
      第十八條 子基金按照市場化方式獨立運作,依據章程或合伙協(xié)議約定進行股權投資、管理和退出。子基金的投資存續(xù)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0年,引導基金通過到期清算、社會股東回購、股權轉讓等方式實施退出。確需延長存續(xù)期的,須經省財政廳、省金融辦及省科學技術廳同意,并報決策委員會批準。
因相關資產被凍結或發(fā)起人無法達成一致等特殊原因,到期無法清算,子基金主發(fā)起人(或主合伙人)應承諾受讓省級引導基金所持股份,受讓價格按獨立第三方資產評估機構評估值確定。
      第十九條 當子基金投資于政府重點扶持或鼓勵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企業(yè)時,引導基金可按適當股權比例向該企業(yè)跟進投資。跟進投資一般不超過子基金對該企業(yè)實際投資額的50%。跟進投資形成的股權,委托子基金管理機構管理,并簽訂《股權托管協(xié)議》,明確各方的權利、責任、義務和股權退出的條件、時間等。
      第二十條 引導基金管理公司應與其他出資人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協(xié)議中約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引導基金可無需其他出資人同意,選擇退出:
      (一)子基金方案確認后超過1年,子基金未按規(guī)定程序和時間要求完成設立或增資手續(xù)的;
      (二)引導基金撥付子基金賬戶1年以上,子基金未開展投資業(yè)務的;
      (三)子基金未按章程或合伙協(xié)議約定投資的;
      (四)子基金管理機構發(fā)生實質性變化的。
      第二十一條 子基金企業(yè)按章程或合伙協(xié)議約定向子基金管理機構支付管理費用。年度管理費用一般按照子基金注冊資本或承諾出資額的1.5%-2.5%確定,具體比例在委托管理協(xié)議中明確。
      第二十二條 除對子基金管理機構支付管理費外,子基金企業(yè)可對子基金管理機構實施業(yè)績獎勵。其中,子基金的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子基金出資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的,引導基金可將其應享有子基金增值收益的20%獎勵子基金管理機構。
      第二十三條 引導基金管理公司應與其他出資人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協(xié)議中約定,引導基金以出資額為限對子基金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十四條 引導基金管理公司應與其他出資人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協(xié)議中約定,當子基金清算出現虧損時,首先由子基金管理機構以其對子基金的出資額承擔虧損,剩余部分由引導基金和其他出資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二十五條 在子基金存續(xù)期內,鼓勵子基金的股東(出資人)或其他投資者購買引導基金所持子基金的股權或份額。同等條件下,子基金的股東(出資人)優(yōu)先購買。在子基金注冊之日起4年內(含4年)購買的,以引導基金原始出資額轉讓;4年以上、6年內(含6年)購買的,以引導基金原始出資額及從第5年起按照轉讓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1年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之和轉讓;設立6年以后,引導基金與其他出資人同股同權在存續(xù)期滿后清算退出。對于參股增資設立的子基金,上述年限從子基金完成變更登記手續(xù)之日起計算。
 
第四章  風險控制與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引導基金以及子基金的股權投資資金應當委托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進行托管。引導基金托管金融機構由省財政廳選擇確定。子基金托管金融機構由子基金企業(yè)選擇確定,并由子基金企業(yè)、引導基金管理公司與其簽訂資金托管協(xié)議。
      第二十七條 托管金融機構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成立時間在5年以上的全國性國有或股份制商業(yè)銀行等金融機構;
      (二)具有股權投資基金托管經驗,具備安全保管和辦理托管業(yè)務的設施設備及信息技術系統(tǒng);
      (三)有完善的托管業(yè)務流程制度和內部稽核監(jiān)控及風險控制制度;
      (四)最近3年無重大過失及行政主管部門或司法機關處罰的不良記錄。
      第二十八條 引導基金托管金融機構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后10日內向省財政廳、引導基金管理公司報送季度引導基金資金托管報告,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1個月內報送上一年度資金托管報告。發(fā)現引導基金資金出現異常流動現象時應隨時報告。
      第二十九條 子基金不得從事以下業(yè)務:
      (一)從事擔保、抵押、委托貸款、房地產(包括購買自用房地產)等業(yè)務;
      (二)投資于股票、期貨、企業(yè)債券、信托產品、非保本理財產品、保險計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四)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資金拆借、贊助、捐贈等;
      (五)其他法律、法規(guī)禁止從事的業(yè)務。
      第三十條 子基金管理機構在完成對子基金的70%資金投資之前,不得募集其他股權投資基金。
      第三十一條 子基金管理機構每季度向引導基金管理公司提交《子基金運行報告》和季度會計報表,并于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3個月內向引導基金管理公司提交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子基金年度會計報告》和《子基金年度運行情況報告》。
      第三十二條 引導基金管理公司要加強對子基金的監(jiān)管,密切跟蹤其經營和財務狀況,防范財務風險,但不干預子基金的日常運作。引導基金管理公司應每季度向引導基金管理辦公室、省科學技術廳報送引導基金及參股子基金的運行情況,并于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3個月內報送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引導基金年度會計報告》和《引導基金年度運行情況報告》。當子基金的使用出現違法違規(guī)或偏離政策導向等情況時,引導基金管理公司應及時向引導基金管理辦公室、省科學技術廳報告,并按協(xié)議終止合作。
      第三十三條 引導基金管理辦公室、省科學技術廳負責對引導基金管理公司履行出資人職責情況進行監(jiān)督,視工作需要委托專業(yè)機構開展審計,定期對引導基金的目標、政策效果及子基金投資運行情況進行績效評價,并向決策委員會報告。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引導基金與中央財政資金共同參股發(fā)起設立子基金的,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五條  本細則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第三十六條  本細則由省財政廳、省科學技術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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