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在先使用權的問題,在現(xiàn)實生活中,北京商標注冊、商標搶注行為層出不窮,給企業(yè)和商標使用人造成了巨大的損失,而正確運用商標“在先使用權”制度能有效保護企業(yè)和商標使用人的利益。下面我們將探討新《商標法》“在先使用權”的相關問題。
一、商標在先使用權受法律保護
2013年新修正的《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同時第五十九條第三款明確規(guī)定了商標在先使用權制度,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未注冊商標的在先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圍內繼續(xù)使用該商標。
二、商標在先使用權的四個構成要件
根據(jù)新《商標法》相關條文,我們理解需滿足下列條件才能行使商標在先使用權。
1.商標使用的“兩個在先”原則
一是指商標在先使用人的商標使用時間早于商標注冊人的申請時間。“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yè)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商標在先使用權”,顧名思義首先應當在先使用。根據(jù)一般在先使用的要求,對于使用時間,首先應當以該在先商標首次商業(yè)使用的時間為準,并且該時間應當早于在后注冊商標的申請日。
二是指商標在先使用人的商標使用時間應早于商標注冊人的首次使用時間。根據(jù)新法的條文理解,未注冊商標的在先使用人不僅應滿足上述第一個條件,還應早于商標注冊人的首次商業(yè)使用時間。
2.在先使用的商標與在后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且使用商品或服務相同或者類似。如果在先使用的商標與在后注冊的商標不構成相同或者近似,或者使用商品或服務不屬于相同或者類似,則使用人當然有權繼續(xù)使用該商標甚至申請該商標。
3.在先使用的商標須具有的一定影響。即在先使用人在中國已經使用該商標并為一定地域范圍內相關公眾所知曉。
4.在先使用須出于善意。雖然從新法的條文中,我們并沒有看到關于在先使用必須出于善意的文字表述,但從反不正當競爭法及民法原則上理解,商標在先使用權的產生基于在先的善意使用,善意應當屬于商標在先使用權的內在要求之一,其行使不得以不正當競爭為目的。
三、商標在先使用權行使的兩個限制條件
1.需確保在原使用范圍內繼續(xù)使用
原使用范圍一般包括地域范圍、商標范圍、商品或服務范圍。(1)對于地域范圍,一般只有在 “一定影響”的地域,在先商標使用人方可享有商標在先使用權。當然,由于目前電子商務蓬勃發(fā)展,對于像淘寶網、阿里巴巴這樣以網絡銷售為主的銷售模式,如何確定其地域范圍,仍然有待在司法實踐中進一步明確。(2)對于商標范圍,一般指不得改變該商標的圖形、文字、色彩、結構、書寫方式等內容,但以同他人注冊的服務商標相區(qū)別為目的而進行的改變除外。(3)對于商品或服務的范圍,在先使用人只能在原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上繼續(xù)使用,不得擅自擴大至其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
2.商標注冊人可以要求商標在先使用人加上適當?shù)膮^(qū)別標識
在后的商標注冊人如果認為在先使用人使用的商標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可以要求在先商標使用人在使用其未注冊商標時,加上適當?shù)膮^(qū)別標識。如果在先使用人收到商標注冊人添加標識的要求,需予以重視,否則可能喪失商標的在先使用權。
商標在先使用權是新《商標法》賦予在先使用人的權利保障。國家在現(xiàn)有的注冊登記制度之外,設立商標在先使用權的權利架構,其目的除保護在先使用人的合法權益外,更希望通過法律的作用,引導企業(yè)行為,提升企業(yè)乃至全社會對商標作用和價值的認知。我們相信隨著新《商標法》的實施,“產品未動,商標先行”將愈發(fā)成為北京商標注冊經營的重要參考戰(zhàn)略。
【關閉】